依据《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》第三条规定,天津仲裁委员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:
(一)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人数;
(二)指定仲裁员或者更换仲裁员;
(三)对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;
(四)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,包括代为收取仲裁费用、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等;
(五)庭审相关服务,包括提供开庭室、庭审设施、庭审记录等;
(六)仲裁庭秘书服务;
(七)其他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