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《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》第四条规定,当事人申请天津仲裁委员会为临时仲裁提供服务的,应当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明确服务内容的申请书;
(二)仲裁通知书副本;
(三)仲裁条款或者协议;
(四)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名称或者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授权委托书等;
(五)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的情况;
(六)争议概况;
(七)天津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